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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致文登渔工、渔民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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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登信息港  发表于 2023-5-3 09:38:00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亲爱的渔工、渔民朋友们:

海洋是地球生命的摇篮,是我们宝贵的“蓝色国土”,也是我们沿海渔民群众世世代代赖以生存的家园。为了让海洋生物得到充分休养生息,让海洋生态不断得到改善,让我们的子孙后代永远“有鱼吃、有钱赚”,国家出台了海洋伏季休渔的政策。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即将开始,为做好相关工作,我们向广大渔工、渔民朋友郑重提示:

●遵守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农业农村部批准的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生产,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制定。

(四)钓具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休闲海钓船参照钓具渔船管理。

(五)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船籍港所在区市休渔,所在区市容纳不下的,可以在威海市其他区市指定渔港停靠休渔,但应征得休渔渔港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威海市渔船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返回船籍港,需要在外省停靠休渔的,须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协商当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威海籍公民经营的外省籍渔船,因所在省份渔港条件限制、无法容纳等原因申请在我市休渔的,由该省份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与省农业农村厅协商同意后,可以在威海市指定渔港停靠休渔。休渔渔船一经确定停靠渔港,休渔期间原则上不再变动。

(六)在确权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合法在册渔船采捕养殖贝类、单环刺螠等养殖水产品以及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资源的,由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



(七)所有装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应全程开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



(九)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十)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科研教学、浒苔打捞或军事用途事项,需租用渔船的,应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涉及捕捞作业的,由省农业农村厅按规定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海洋伏季休渔管理政策

(一)所有休渔渔船(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海洋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于5月1日12时前返回到渔船船籍港或指定的渔港停靠休渔。威海市渔船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返回船籍港,需要在外省停靠休渔的,须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协商当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威海籍公民经营的外省籍渔船,因所在省份渔港条件限制、无法容纳等原因申请在我市休渔的,由该省份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与省农业农村厅协商同意后,可以在我市指定渔港停靠休渔。休渔渔船一经确定停靠渔港,休渔期间原则上不再变动。



(二)实行渔船停靠备案检查制度,渔港经营者或所有人负责对停靠渔船进行核实查验,将停靠的休渔渔船信息报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备案检查,渔船要按照规定安装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确保在伏休期间能够实时上报位置信息。休渔渔船船东应通过“鲁渔通”微信小程序,于5月1日12时前进行停港申报。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将休渔渔船名单于5月3日前在渔港内张贴公布,并对渔港内停靠渔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渔港经营者或所有人应认真落实渔船进出港登记制度,严禁为非法涉渔船舶提供港口服务。



(三)休渔渔船在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靠地点。因避风、转港坞修、打捞浒苔等原因确需变更停靠地点的,应通过“鲁渔通”微信小程序提前向相关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告,由区市或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在不安全因素消除或指定事项完成后,立即返回原停靠地点或指定渔港。避风和转港坞修期间渔船禁止携带网具。



(四)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渔船坞修原则上在船籍港所在区市内进行,由相关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市海洋与渔业安全应急指挥保障中心备案;市内跨区市坞修的,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市支队批准,并报省执法监察局备案;省内跨市坞修的,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将坞修合同上报给对坞修船厂有管辖权的省执法监察局支队查验后,报省执法监察局批准。伏休期间,未经批准我市渔船不得跨省坞修。



  异地坞修时限(不含往返途中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0天,因恶劣天气等原因确需延期的,需持坞修船厂开具的证明材料,经对坞修船厂有管辖权限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后,按照坞修申请程序办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原申请的坞修时限的一半。县内坞修需提前2天申请,市内跨县坞修需提前5天申请,省内跨市坞修需提前7天申请。县内坞修,往返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2小时,市内跨县坞修,往返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省内跨市坞修,往返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48小时。渔船异地坞修申请批准后,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合格后,开具《坞修渔船转港批准书》,监管渔船按批准时间要求到达坞修船厂。渔船下坞后,由坞修船厂填写《渔船下坞报告书》报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后方可下水,其中市内跨县坞修的,船厂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填写《渔船下坞通知书》,通知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日报市备案);省内跨市坞修的,由坞修船厂报所在地省执法监察局支队,相关支队派员现场审查确认后填写《渔船下坞通知书》,通知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日报省、市备案)。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检查或相关通知情况,开具《坞修渔船转港批准书》,监管渔船按批准时间要求返回原停靠港口。渔船坞修及往返期间的监管责任由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承担。申请异地坞修的双拖网渔船必须配备不可拆卸、自带电池的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未经批准私自转港或坞修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5月1日前已经开始坞修但休渔开始时尚未结束的,按照转港申请批准程序办理。所有的坞修申请及办理,原则上通过新版伏休管理系统和“鲁渔通”微信小程序进行。



  伏季休渔期间外省籍渔船申请到我市坞修,须经船籍港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渔业执法机构函商省执法监察局同意,并提供拟坞修渔船基本情况(船舶证书复印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名称及联系电话、AIS和北斗终端号码、坞修船厂名称等),在坞时间不得超过20天。伏季休渔前已经开始坞修但5月1日12时前仍未下坞的外省籍渔船,由船厂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逐级报省里备案(含船名号、捕捞许可证号、坞修合同、船厂名称、起止期限等),坞修结束后,限期离开。渔船航行、上下坞期间须全程开启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由船籍港渔业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凡未经我省同意或超过坞修时限仍不离开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五)休渔渔船不得随船携带渔具,不得变更为非休渔作业类型或未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出海生产,未经批准不得越过海岸线外3海里。专项捕捞渔船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必须在指定渔港出海、卸货,严禁超出规定时间、场所、品种或改变作业类型生产,兼捕渔获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9月1日至9月16日期间,我市渔船不得进入北纬35度线以南海域作业。钓具渔船、休闲海钓船应定点集中停靠。养殖渔船不得携带捕捞渔具。



(六)船厂应核实所修造渔船的证书证件等基本情况,建立渔船修造台账,通过“鲁渔通”微信小程序实时报备建造、坞修渔船的基本信息以及修造合同、上下坞时间等;应对所有正在坞修、建造和更新改造渔船设立标志牌,制作位置图,标示渔船船名、所有人、修造(坞修)起止时间、工期进展等基本信息。严禁建造无船网工具指标批准手续的渔船,严禁坞修无渔业船舶证书的渔船,违者依法严厉处罚。



(七)渔港经营者或所有人应认真落实渔船进出港登记制度,对停靠渔船进行核实查验,将停靠渔船信息报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备案,不得为涉渔“三无”船舶、违法捕捞渔船、外省籍渔船提供停靠、卸货、补给等服务,要加强进出渔港车辆和人员检查,防止违规运送非法捕捞渔获物和船员,发现港内有渔船涉嫌违规出海的,要立即向地方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八)运输车辆、水产制品生产企业、农(集)贸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商超、餐饮服务单位等不得运输、收购、代冻、加工和销售违法捕捞或无合法来源的水产品。



(九)船员劳务中介机构严禁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以及非法出海渔船提供中介服务,不得介绍未取得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渔业船员不得到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以及非法出海渔船上工作。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政策


   对涉渔“三无”船舶一律扣押,严格依法依规取缔。对纳入镇街编号管理的钓鱼船、养殖船等,一旦伏季休渔违规,按照涉渔“三无”船舶依法依规处置。对使用禁用及网目尺寸不合格的渔具,一律收缴并集中销毁,并对船东及生产、销售人员依法处罚。采捕养殖水产品、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船舶违规的,除依法处罚外,取消该船及用船单位下一年度申请资格。凡符合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扣减情形的,一律扣减渔船相应的补贴。



  渔业港口(停泊点)、修造船厂、船员劳务中介机构、运输车辆、水产制品生产企业、农(集)贸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商超、餐饮服务单位等违反相应法律法规和伏季休渔管理规定的,将由渔业、人社、工信、市场等部门依法严厉处罚,对无营业证照的,依法取缔。



  未取得船员证书人员上船参与非法捕捞的,一律顶格处罚。取得船员证书的船员违法违规的,除依法处罚外,将视情节暂扣或者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对非法越界捕捞、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带头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走私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渔业部门将会同公安、海警、海关等部门进行联合打击,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文登区举报电话 :8801937(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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